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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施行

日期:2011-5-10 9:37:39 人气: 时间:2024-06-05 06: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济宁新闻网讯 大运河岸线作为稀缺的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且兼具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济宁作为运河之都,大运河纵贯全境,济宁段全长 230 公里,沿河自然岸线主要用于生态、生活、生产等用途,资源丰富、功能齐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维护良好生态的天然屏障。坚持严格保护、兼顾合理利用,已经成为济宁全市上下对大运河岸线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共识。近年来,济宁沿河经济发展迅速,但因缺乏大运河岸线保护的总体性、系统性规划,导致岸线利用率不高,大运河岸线资源的“黄金效益”并未充分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提升大运河岸线利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高质量发展,济宁市制定《济宁市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助力大运河岸线资源充分显现“黄金效益”。该《条例》于8月22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已公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在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领域,该《条例》是针对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坚持“保护与发展”的总体立法思路。《条例》以习关于大运河保护的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紧密结合我市岸线保护实际,以“保护与发展并重”为核心要义,分别构建专门的制度规范予以贯彻体现。《条例》以岸线保护为立法主线,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与我市现行相关法规做好有效衔接的基础上,从建立健全大运河岸线保护治理体系的角度,构筑顶层设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以破解我市岸线保护治理瓶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将岸线保护、开发、利用与管理所涉及主体与法律关系均纳入立法调整范畴。

  针对突出问题合理设置篇章结构。《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大运河岸线保护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包含总则、规划编制、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6条。旨在通过制定专门的制度规范,重点破解济宁大运河岸线保护中存在的生态环境、岸线使用、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等问题,以强化大运河岸线资源保护,提高大运河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突出岸线分区和生态环境保护。2017 年2 月,习察看大运河沿岸生态环境治理成果时深刻指出,“保护大运河是运河沿线所有地区的共同责任”。为此,《条例》从侧重对大运河岸线的长久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根据河道自然条件、岸线现状及岸线保护和利用等要求,将大运河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分区保护”专章进行规定,内容包括分区范围、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

  为了助推大运河绿色发展、彰显济宁在“发展中保护”的决心,《条例》明确多项举措,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建立大运河岸线范围内水流、林地、耕地、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岸线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大运河岸线的行为进行举报。明确大运河岸线保护区的范围包括:重要河势敏感区、列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河湖岸线等。规定要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健全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支持沿线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清洁低碳生产。

  让“黄金水道”发挥“黄金效益”。科学、高效地开发利用大运河岸线,让“黄金水道”发挥“黄金效益”,也是对岸线的有效保护。为此,《条例》设置“集约利用”专章,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大运河岸线集约利用,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展,减少对临水岸线的占用。为了突出岸线的优化配置,《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大运河岸线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大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体现动态平衡、高效利用的资源配置要求,实现项目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充分挖掘岸线的潜在价值。利用大运河岸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行有偿使用制度。为了推动现代港航绿色平安发展,《条例》规定应当重点保障新能源船舶配套码头、船用新能源加注站、水上绿色服务区、水上救援基地等服务设施的岸线需求。此外,为了进一步优化港口资源整合,鼓励通过股权、业务合作、并购重组、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存量整合,引导不符合产业布局、岸线利用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不高、竞争力不强的项目退出港口岸线。

  高效实施监督管理。完善大运河岸线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大运河岸线保护、开发利用与管理涉及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多个部门单位,要对大运河岸线实现有效保护与监管,需要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大运河岸线保护协调机制,为岸线的保护治理提供有力的监管屏障。为此,《条例》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大运河岸线智慧监管系统建设,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岸线资源信息整合与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实现岸线保护的实时监测监控、科学精准研判和远程调度管理。(来源:法治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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