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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会受到什么处罚

日期:2011-5-10 9:37:39 人气: 时间:2024-06-05 06: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2月3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我市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10日因存在较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2月3日在未经市应急管理局整改复查通过的情况下对机器进行操作,属于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为。那么,该公司会受到什么处罚?

  【点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案例中,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帽安全指令安全行车洛阳博物馆安全预评价尊龙平台登录网址安全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